哪些情形不能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开办娱乐场所或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2.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4.歌舞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1)房屋用途含有住宅(含商住两用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居民住宅区;
(3)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幼儿园周围距离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娱乐场所);
(4)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5)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6)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7)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8)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上述第(4)、(5)项应通过组织听证程序予以解决。